道路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實務(續一)
4.2.2粗細骨材
瀝青混凝土中粗、細骨材(Coarse and fine Aggregate)約佔其總重之92~95%,其品質或級配,對完成之舖裝性狀影響甚大。骨材之性狀因產地而異,選用時需特別注意,對骨材品質(Quality)或級配(Gradation)之規格應明確標示出來。基於工程經濟性之考量,若當地沒有適合規格之材料,則需透過現場之經驗或室內之研究,證明這些材料尚能符合舖裝之品質才能考慮使用。
骨材需與瀝青材料之附著性(Adhesion)良好,拌合廠在骨材收料時,需確認其數量(Quantity)及目視觀察其品質,當發現有異時,需進行試驗合格後才可收料使用,骨材需依各種類分別貯藏不得混淆。骨材之品質,通常以最大粒徑與級配、潔淨度、韌性(Toughness)、骨材顆粒形狀(Shape)、表面組織紋理(Texture)、吸收性及親油性(Hydrophobic)等來加以評量。
道路工程中對瀝青混凝土骨材之需求如下:
粗、細骨材應為潔淨,不含分解材料、植物及其他有害物質,以留於#4篩以上者為粗骨材(Coarse Aggregate),通過#4篩者為細骨材(Fine Aggregate)。
粗骨材之組成,至少應有90%之重量比為碎石顆粒材料,且每顆碎石顆粒至少需具有二個破碎面。洛杉磯磨損率用於瀝青處理底層(B.T.B)及密級配瀝青混凝土(D.G.A.C)者,不得大於40%;用於開放級配瀝青混凝土(O.G.A.C)者,不得大於35%;五循環之硫酸鈉健度試驗(Soundness Test),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9%。
細骨材應包括天然砂(Natural Sand)、過篩碎石砂(Crushed Sand)或兩者之混合物,但通過#4篩而停留於#8篩之碎粒,其含量以重量百分比計,不得小於50%。
骨材顆粒應避免細長材料,顆粒之長或寬大於寬或厚之三倍而佔有重量比10%以上,用於開放級配瀝青混凝土者7%以上之粗骨材,應拒絕使用。
4.2.3填充料
填充料(Filler),顧名思義是用來填充瀝青混凝土之空隙,使其級配能符工程需求者。道路工程對瀝青混凝土之填充料要求如下:填充料可為石灰石粉末、水泥或其他不起化學作用,非塑性或PI<4(以通過#200篩試驗所求得之值)之礦物質等。填充料不得含有土塊、黏土顆粒或其他有害物質,並應符合下列級配要求:
篩 號 | 通過百分率(%) |
No.30 | 100 |
No.100 | 90~100 |
No.200 | 65~100 |
加入填充料之數量,應使組成之級配,符合拌合料之級配條件,但無論如何,加入填充料之重量不得超過拌合料之7%。
拌合骨材之含砂當量(Sand Equivalent Test)至少為45以上。
4.2.4 添加材
所謂添加材(Additional Materials)係指瀝青混凝土中除地瀝青膠泥、粗細骨材、填充料以外之其他特殊添加材料而言,諸如剝離防止劑、纖維質補強材及水泥穩定處理用添加材等,簡述如下:
(1)剝離防止劑
添加此種材料,主要目的係為了瀝青與骨材間接著性之補強,主要以油脂為基體之陽離子系界面活性劑,在路面工程實務上其添加量約為瀝青材料之0.3-2.0%,使用前需先作剝離試驗、浸水馬歇爾試驗等加以確認,同時添加量亦須充分攪拌以求均一,該劑對高溫具不安定性使用時需特加注意。
(2)纖維質補強材
纖維質補強材係為改善瀝青材料之感溫性、耐摩耗性及耐流動性等而添加,需為耐熱性高之合成纖維,為改善其分散性,纖維需施以靜電防止加工處理。使用時須對纖維之種類、大小及長度等先加以試驗,以確認其效果。
(3)水泥穩定處理用添加材
水泥穩定處理用添加材,係為改善水泥穩定處理之硬化收縮性、耐凍融性、剪斷性等而添加之材料。通常分為有機之添加材、無機之添加材及瀝青乳劑等。一般加入添加材之水泥穩定處理混合物,係使其吸水性、透水性低下、富含韌性及不產生收縮裂縫等特長,使用前現地材料與其適合性、添加量、添加效果等,事前需先經調查確認。(待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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