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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狼叫屈


 



狼是一種很有智慧、強健且勇敢的動物。屬哺乳綱犬科,體型類家犬或稍大,撇開動物園不談,狼並不分布於台灣,台灣常見的除『三陽野狼』外,應是各種場合出現的色狼。


在生物界,狼是屬於食物鏈之上層掠食者,通常採群體行動,當然也有單隻的孤狼,不過若遇到雌狼,也會結合而另組狼群或容入其他狼群後中。


狼之社會組織良好,有時更甚於人。當雌雄狼隻配對後,通常感情融洽,能長時間生活在一起,廝守終生。狼群間彼此會互相照顧,由其是照料幼狼,這在動物界少見,有時連自比為萬物之王的人皆會自嘆不如。


狼是群居性極高的物種,通常以三五隻為一群,記錄中最高者竟達三十來隻,以灑尿來建立地盤,以狼嚎來宣告勢力範圍。根據記載,其狼嚎聲各個不同,且不會互相模仿,當多狼齊嚎時,其聲彷如天籟。


狼會捕食其他動物,是爲生存而非貪婪,狩獵時具有智慧、耐力,不會貿然侵襲體形較其為大之獵物。通常是夜間捕獵,靠著潛行逼近獵物,採一字排開再包抄之戰術,追逐獵取體弱或幼小者。在生物生態上,具淘汰弱小之天職。


狼之所以被認為是「忘恩負義」,應是出自明代馬中錫的《東田傳》一書中所描述,整個故事是說,狼因遭獵人射傷逃難中,東郭先生救牠免於一死,事後不但不感激而還要吃他,這是忘恩負義;而故事的結局是老者騙狼被綑綁重回書箱中,再以利劍刺死,難道這是仁道嗎?


充其量整個寓言故事,也只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,卻讓狼背負「忘恩負義」之罪名,就像曹操被羅貫中之三國演義寫成梟雄、漢奸,一樣可笑。


一個寓言或一個故事之作者,他要如何寫,那是他的自由,但若因此而影響讀者甚而後人,造成千古不白之冤,則應非為文者之初衷,否則該人之人格特質堪虞。危言聳聽,顛倒是非,甚或指鹿為馬,豈是有識之士所應為?


狼之生性怕人,平時是不會主動攻擊人的;惟有在不得已時,才會傷人或畜。叢林社會,弱肉強食是天性,但人類為一己之私,將狼之獵食視為與之爭利,因而爭恨狼,甚而不惜醜化,深思之,人行為之惡劣更甚於狼。


成語故事之「狼狽為奸」,其實這也是人類之隱喻,兩個人要聯合使壞,試想,與狼何干?與狽何干?若說尚有天理,我想狼狽等會委託律師打損壞名譽、公然侮辱即作獸身攻擊之官司。


再說目前將對女性輕薄者稱為「色狼」,這更是侮辱了狼,因為狼是對異性尊重的動物,當其一旦結為連理後即廝守一生,何來色狼之有?倒是人類對異性之騷擾,時有所聞。


雖然辯說好色是天性,但也無需如此「黑狗偷吃,白狗當罪」,狼是狼,而人又稱為郎,以此推斷,「色狼」應是「色郎」之誤,意即「好色之郎」。我想我們應還狼一個公道,別再「色狼」、「色郎」不分。


再說「狼心狗肺」一詞,既然人類稱狗為人類最忠實之朋友,那又何須將狗牽扯進來?狗之肺,應如人一般,是負責呼吸之功能。人類之行為不好,與最忠實之朋友狗何干?同理可證,與狼之心何干?故「狼心狗肺」一詞應無存在之道理,人類別再自誤了,否則被告那還真罪有應得呢!(待續)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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