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個案研討(續一)


 



建造技術服務廠商方面


 



    就本案建造技術服務廠商方面而言,機關可依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」第三條之規定來選取建築師事務所、技師事務所、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,來提供規劃、設計、監造或管理之服務。


    依該辦法第四條「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項目如下:


一、     規劃與可行性研究: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(一)計畫概要之研擬。



(二)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。



(三)測量、地質調查、土壤調查與試驗、水文氣象測量及調查、材料調查及試驗、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、試驗或勘測。



(四)都市計畫、區域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等之調查及規劃。



(五)計畫需求調查及分析。



(六)計畫相關資料之分析、整理及評估。



(七)方案之比較研究及初步規劃。



(八)計畫成本之初估及經濟效益評估。



(九)財務之分析及建議。



(十)風險及不定性分析。



(十一)經營管理方式之規劃。



(十二)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或報告書之編製。



二、設計:



(一)基本設計:



1、可行性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及建議。



2、補充測量、補充地質調查及其他補充調查、試驗或勘測。



3、基本設計,包括基本設計圖及綱要規範等。



4、施工規劃及施工初步時程之擬訂。



5、計畫成本初估之修訂。



6、細部設計準則之擬訂。



7、財務計畫之釐訂。



8、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。



9、基本設計報告。



(二)細部設計:



1、細部設計圖文資料或計算書之製作。



2、施工或材料規範之編擬。



3、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或編製。



4、機電設備之選擇及規範之編擬。



5、施工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。



6、成本分析及估價。



7、分標計畫及進度之整合。



8、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。



三、協辦招標及決標:



(一)協辦各項招標作業,包括參與標前會議。



(二)協辦招標文件之釋疑、變更或補充。



(三)協辦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廠商資格之審查。



(四)協辦開標、審標及提供決標建議。



(五)協辦契約之簽訂。



(六)協辦招標、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處理。



四、施工監造:



(一)派遣人員長期留駐工地,監督、查證廠商履約。



(二)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、預定進度、施工圖、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。



(三)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。



(四)施工廠商放樣、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。



(五)督導及查核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品質管理工作。



(六)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、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。



(七)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查核。



(八)有關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。



(九)契約變更之建議及處理。



(十)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。



(十一)竣工文件及結算之審查。



(十二)驗收之協辦。



(十三)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。



五、其他服務:



(一)有關專業技術之資料與報告之研究、評審及補充。



(二)設計及施工可行性之審查及建議。



(三)價值工程分析。



(四)替代方案之建議或審查。



(五)協辦建築執照、水電及電信工程設計圖說資料送審。



(六)特殊設備圖樣之審查、監造、檢驗及安裝之監督。



(七)竣工圖之繪製。



(八)操作及維護人員之訓練。



(九)協辦有關器材、設備及零件之採購。



(十)關於生產及營運技術之改善。



(十一)設施安全之評估。



(十二)協辦設備之操作及營運管理。



(十三)操作及維護手冊之編擬或審定。



(十四)設施之改善或修復。



(十五)協助處理民眾抗爭、災害搶救或管線遷移等事項。



(十六)其他專業技術服務事項。


    依據本條文,有關規劃及可行性研究;設計包括基本設計、細部設計;協辦招標及決標;施工監造及其他服務等均已臚列其中。復依該辦法第四條之一「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之項目如下:



一、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之諮詢及審查:



(一)計畫需求之評估。



(二)可行性報告、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審查。



(三)方案之比較研究或評估。



(四)財務分析及財源取得方式之建議。



(五)初步預算之擬訂。



(六)計畫綱要進度表之編擬。



(七)設計需求之評估及建議。



(八)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之甄選建議及相關文件之擬訂。



(九)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分析。



(十)資源需求來源之評估。



(十一)設計準則及綱要規範之審查。



(十二)其他與規劃與可行性評估有關之事項。



一、     設計之諮詢及審查: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(一)各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之工作協調及督導。



(二)材料、設備系統選擇及採購時程之建議。



(三)計畫總進度表之編擬。



(四)設計進度之管理及協調。



(五)設計、規範與圖樣之審查及協調。



(六)設計工作之品管及檢核。



(七)施工可行性之審查及建議。



(八)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服務費用計價作業之審核。



(九)建造與設備發包預算之編擬及審查。



(十)發包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或建議。



(十一)文件檔案及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之建立。



(十二)其他與設計有關之事項。



 


二、     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 :



















(一)招標文件之準備或審查。



(二)協助辦理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、澄清、補充或修正。



(三)協助辦理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及審查作業。



(四)協助辦理招標文件之審查及評比。



(五)協助辦理契約之簽訂。



(六)協助辦理有關器材、設備、零件之採購。



(七)其他招標發包有關之事項。



三、     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: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(一)各工作項目界面之協調及整合。



(二)施工計畫、品管計畫、預訂進度、施工圖、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資料之審查或複核。



(三)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歷之審查或複核。



(四)施工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或稽核。



(五)工地安全衛生、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之督導或稽核。



(六)施工進度之查核、分析及督導。



(七)施工估驗計價之審查或複核。



(八)契約變更之處理及建議。



(九)契約爭議與索賠案件之評估及審查。



(十)結算資料之審查或複審。



(十一)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之審查或複核。



(十二)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督導。



(十三)協助辦理工程驗收、移交作業。



(十四)設備運轉及維護人員訓練。



(十五)維護及運轉手冊之編擬或審定。



(十六)特殊設備圖樣之審查、監造、檢驗及安裝之監督。



(十七)計畫相關資料之彙整、評估及補充。



(十八)其他與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有關之事項。


   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,除依前項規定外,並得視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,將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施工監造事項一併委託辦理。


依據本條文,有關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之諮詢及審查;



    設計之諮詢及審查;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;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等均可依此辦法辦理。機關就此方面亦可依本辦法第四條之二「機關因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,需委託廠商承辦前條專案管理技術服務者,應先擬具委託專案管理計畫,載明下列事項,循預算程序編列核定後辦理:















一、計畫之特性及執行困難度。



二、必須委託專案管理之理由。



三、委託服務項目及所需經費概估。



四、廠商資格及參與成員所應具備之學經歷、專長及條件。



五、委託專案管理預期達成之效益。 」




    這是委託辦理之法源依據,承辦人員在引用上只要稍加留意即可,若還覺有所不足或欠缺法學素養,則可借重機關之法律顧問加以協助一番,應可達成目的。


    總而言之,機關可善加利用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」來遴選建造技術服務廠商,如此應可兼顧建築標的物之需求與品質。(待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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