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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個案研討


 



例:某機關文化局擬興建工程經費約15億元之文物博覽館,請就招標策略、建造技術服務廠商及工程承攬廠商等方面,以確保履約品質之觀點,說明其執行重點。


 


招標策略方面


依採購法第一條「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,依公平、公開之採購程序,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,確保採購品質,爰制定本法。」其立法目的甚明,係為政府之採購業務在程序上能公平、公開,進而期翼能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,確保採購品質。


復依採購法第二條「本法所稱採購,指工程之定作、財物之買受、定製、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。」本案之土建部份屬採購法第七條「本法所稱工程,指在地面上下新建、增建、改建、修建、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,包括建築、土木、水利、環境、交通、機械、電氣、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。」中所述之工程,委託設計、監造屬採購法第七條第三項「本法所稱勞務,指專業服務、技術服務、資訊服務、研究發展、營運管理、維修、訓練、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。」 中所述之勞務,綜合上述可知,本案應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。


依採購法第十九條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,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,應公開招標。」準此,本案仍以公開招標為第一優先考量。


惟因本案係欲興建文物博覽館(工程經費約15億元),就該機關而言,或許並沒有辦過類似之案件,無論就興建性質標的或採購金額規模,更有甚者,或許該機關並無適當之採購人員;換言之,該機關可能既無人力亦無能力來承辦此案件。


職是之故,在規劃設計甚至監造階段建議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「委託專業服務、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,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。」及第十款「辦理設計競賽,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。」之規定,採限制性招標。


當然,整個案子亦可依採購法第二十四條「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,得以統包辦理招標。前項所稱統包,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、供應、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。」中所述,採取統包方式辦理招標,惟機關對其需求之描述,仍以上述以限制性招標來甄選專業技術服務。(待續)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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