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實務(續一)
第三章 結構物工程
3.2.3骨材
在混凝土組成中,骨材佔混凝土體積之絕大部分,其性質影響混凝土品質至鉅。因為骨材較之水泥為價廉,因此可用以取代水泥漿,節省水泥,降低混凝土之成本。通常其強度較水泥漿高,用於混凝土中可提高強度,且可抵抗載重磨損、水分浸透及風化,減少混凝土體積變化等之特性,故為混凝土不可或缺之材料。
骨材依其粒徑之大小,可分為粗骨材和細骨材,通常以通過#4篩者為細骨材,停留於#4篩以上者為粗骨材。
依其來源分可分為天然骨材及人工骨材,因為天然資源取之將竭,目前粗骨材皆以人工骨材居多,而細骨材亦因天然砂之匱乏,亦偶有以人工機製砂來補其不足,惟其成本較高。
骨材應為潔淨、堅硬、強度高、耐久性強者,不得含有塵埃、沉泥、黏土、煤炭、雲母、鹽類及有機質或腐質土等之有害物,所有骨材於使用前均需洗淨。
通常粗骨材因需具堅硬性且高強度,故其洛杉磯磨損試驗值需在40%以下;因需具耐久性,故以硫酸鈉為溶液之五循環健性試驗,其重量損失值需在12 %以下;因需具潔淨性,故其所含黏土塊不得超過0.25%,通過#200篩之材料不得超過1 %,且其顆粒形狀若為稜角狀,則不論強度、施工之工易性或配合設計等,均能得較佳之結果,因此其長扁片不得超過10 %。此處所謂之長扁片係指長或寬大於寬或厚之五倍而言,如果使用山級配,則尚需配合檢驗鹼骨材反應。
細骨材之五循環硫酸納健度試驗,其損失之重量比應小於10 %,若使用山級配,則尚需配合檢驗鹼骨材反應。工程進行期間尚需作有機物之比色試驗,已確定不含有機物。細骨材之細度模數應在2.3-3.1之間,所謂細度模數是以停留#4、#8、#16、#30、#50及#100篩等之骨材其累積重量百分比之和除以100得之。
3.2.4 摻品(Admixture)
在混凝土工程中,為了工易性、耐久性等性質或節省成本等因素須於混凝土中加入水泥、水及粗細骨材以外之其他材料,稱之為摻品。摻品或因能同時影響混凝土之數種品質,在選用上需特別小心。通常在採用上,以其適用性、經濟性及效能性為考量原則,而在決定採用後,則需以該摻品是否合乎規範,其品質是否穩定,能不能達到預期效果,過去之工程實績,對混凝土之適用性、有害程度及現場使用之難易程度來作為選用之考量。
摻品種類繁多,依其工程需求選用適當之摻品,才能收預期效果,因此,多次的試拌及長期的經驗累積是必要的。
3.2.5鋼材
在道路工程之結構物中,鋼筋亦為其主要工程材料之一,此外尙有高拉力鋼線、鋼索等。鋼筋依其抗拉強度可分為中拉力鋼筋,亦即其降伏強度為28kg/mm2者,記為SD28;及高拉力鋼筋,亦即其降伏強度為42kg/mm2者,記為SD42。依其表面形狀分為光面鋼筋及變形鋼筋,其性質須符合CNS 560 之各項規定,通常在工程檢驗上,檢驗項目包括單位重(Unit Weight)、降伏強度(Yeild Strength)、抗拉強度(Tensile Strength)、伸長率(Elongation)、彎曲試驗(Bend Test)及節高、節距等之物理性質以及各種化學成分之化學性質,晚近尚需有無輻射污染之檢驗項目要求。
高拉力鋼線則應用於預力混凝土中,高拉力鋼線須符合CNS 3332之規定,通常為平爐法或電爐法所冶鍊;鋼線需冷拉成線後再連續施以熱處理,以適當除去其內應力。
高拉力鋼索亦常被用於晚近之預力混凝土結構中,其材質亦須符合CNS 3332之規定。
不論高拉力鋼線或鋼索,當其已產生永久性損失時則應拒用,若產生鏽蝕且已損害到極限拉應力或與混凝土間之黏結力,亦應拒用。(待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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